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市云溪区**街道**村居委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9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4日由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临湘市**二期工程挂网招标,业主方是临湘市城建投,工程量2000多万。杨某某知道消息后找时任临湘市常务副市长许某某(己判刑)帮忙获得该项目施工权,许某某要时任临湘市城建投董事长喻某某操作此事。喻某某安排副经理万某某与杨某某沟通。杨某某通过万某某将标书中的设备参数修改成自己的设备供应商****产品参数,以达到自己借用资质的公司在投标中中标,随后杨某某通过中国移动公司**分公司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借到中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的资质。同时杨某某通过朱某某借到****科技公司和北京****公司资质来陪标,为保证中移公司能中标,杨某某和朱某某通过串通借来的三家公司投标报价的方式让中移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凸显优势。2014年11月25日该项目开标,通过杨某某等人的操作使中移公司以2239万的价格中标。中标后,中移公司以收取2%的管理费将项目交给岳阳**电子科技公司陈某某、杨某某施工,并协议陈某某、杨某某各占30%股份,杨某某占40%股份,共支付中移公司管理费50余万元,杨某某另支付给朱某某25万元借资质等费用。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6日
附:
岳阳县公安局己扣押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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