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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宾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大民兴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8年11月12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江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了在投标时进行围标,使中标概率大,于2014年4月4日以自己名义注册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以其父亲杨某乙名义注册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2014年5月16日用其母亲张某某名义注册哈尔滨*乙煤炭经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在哈尔滨**有限公司2017年供热用煤(第五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杨某甲找来曹某某代表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找来王某某代表哈尔滨*乙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杨某甲自己代表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投标,通过围标,最后杨某甲的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中标,预中标价725万元。经过鉴定杨某甲经营的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哈尔滨**有限公司煤炭(执行项目编号HMEC17****)6971.18吨煤炭获利32,612.30元。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已将杨某甲非法获利收入32,612.30元予以收缴。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8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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