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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4********,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巷**号,住大竹县**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得知大竹县**镇**村有一“美丽新村建设”项目,便找唐某 帮忙投标,且承诺中标后拿下工程挣了钱就还之前欠唐某某的债务。2016年9月30日,大竹县**镇**村委会对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进行公开简易性比选,杨某某代表的**建设有限公司、唐某某代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安排其妻李某某代表的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共三家公司投标此项目。最终唐某某代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于同年10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因唐某某不愿意自己做此项工程,杨某某又缺资金,后杨某某找到毛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此项工程转包给毛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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