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2********,汉族,中专文化,系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章某甲(另案起诉)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伙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章某乙、章某丙(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新昌县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安排自己控制的新昌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城西公司”)、浙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祥公司”)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名下的新昌县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采取统一安排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等方式串通投标,获取工程中标资格或承包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串通投标5次,涉及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1.33亿余元。
201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新昌县**街道**村**公馆旁工地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被章某甲要求而参与串标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立功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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