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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在贵安新区某某镇某某小镇音乐餐厅内工作时,趁老板陈某某喝醉酒在沙发上休息之机,两人商议实施盗窃,由杨某某负责放哨,黄某某到餐厅吧台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包内的部分现金盗走。事后经两人清点,盗窃所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元,当天凌晨3时许,黄某某和杨某某将1400元现金通过ATM机存入黄某某的银行卡,并商议事后每人分7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黄某某已将盗窃所得15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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