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镇**路**号**号。2014年12月18日钟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钟某某、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饶某某和钟某某等人,在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镇**一路****馆门口,以被害人叶某某采取“出老千”赢取本人及家属赌资为由,采取将被害人叶某某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麻将馆赌客相威胁,勒索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近20000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钟某某、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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