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2000********,汉族,案发时系某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住云南省保山市**县*街**乡**村委会**街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获取利益,以本人身份信息登记办理2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沈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转卖他人赚取差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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