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社区**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苏C6****号轿车钥匙交给李某某驾驶,后李某某驾驶苏C6****号轿车载乘杨某某,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运河镇辽河路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6mg/100ml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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