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镇**行政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舟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房某某二人到舟曲县**市场**招待所闫某某摆放的麻将摊收索要钱财,闫某某给了两人二百元现金,次日晚上王某某、房某某二人又到闫某某的赌场索要钱财,闫某某又给二人两百元现金。第三日晚上,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房某某四人冲进闫某某开设的麻将摊,张某某将房内的一个麻将桌踏翻,并与李某某、王某某、房某某三人将房间内的麻将桌、门窗等物品砸坏,闫某某见状后从后门跑了,王某某走到正在床上躺着的闫某某妻子孙某某跟前,捏住孙某某的脖子并将脖子上的项链扯断,事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房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王某某在菜市场附近发现参与赌博的曹某某,在曹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后在菜市场对面凉亭附近看见陈某某(闫某某外甥),王某某上前在陈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将陈某某打倒在地,鼻血被打出,王某某又在陈某某的腰部踏了两脚,后与张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舟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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