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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阳市**公司员工,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镇**组**号(与居住地一致),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2日,被我院批准后,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曹某某驾车意图逆行通过门禁,值班的保安人员张某某、杨某某要求其按正常车道行驶,否则不打开门禁,曹某某生气辱骂对方,继而引发厮打,曹某某持砖头砸中张某某头部,杨某某持棍击打曹某某腿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综上所述,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存在如下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1、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2、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对方损失;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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