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日,同案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购买了1只和尚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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