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号楼*楼*户,系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干警。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驾驶陕E***21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将车停放在福特花园停车场,后与朋友在西岳路芳香饺子馆吃饭喝酒,19时30分许,其打车回家。当晚22时许,杨某来福特花园停车场取车,其驾驶该车车,沿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路十字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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