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冀T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邑县**街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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