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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福县**乡**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安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9日16时许,刘某甲驾驶赣D****二轮摩托车搭乘女儿刘某乙,沿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武功山大道江南路路口,进入武功山大道左转弯时,与被不起诉人杨某驾驶王野牌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武功山大道由西往东直行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3日,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38mg/100ml。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审查认为:危险驾驶罪需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车,公安机关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机动车属性鉴定,也未提取到车辆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该二轮车已被杨某家人卖给他人,现已无法找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二轮车是否为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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