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拜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镇**村**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晋L*****(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察尔齐卡点检查站停车场行驶至该卡点安检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查获酒后驾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尿检照片,杨某身份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邓**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杨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杨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