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汉族,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陈某、胡某(另案处理)以组织卖淫为目的,共谋租赁都匀市***酒店*楼,胡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杨某,以杨某为名注册登记“**会所”。3月9日至4月4日在会所内组织实施卖淫活动,龙里县公安局于4月4日23时许在会所内查获正在卖淫嫖娼人员八名。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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