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1********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甘肃省舟曲县****行政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10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乙、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1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杨某乙家里喝酒聊天。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和,杨某乙先行离去睡觉,后在场的其他人相继离开回家,现场只剩下杨某甲和王某甲,杨某甲在送王某甲出门时,两人因为醉酒,在杨某乙家门口的台阶上摔倒,两人开始对骂,互相撕打。杨某乙听到吵骂声,起床出来,将杨某甲和王某甲劝开,后和杨某甲一起将王某甲抬到自家大门外的村道上。王某甲躺在村道上嘴里胡乱叫骂,王某甲母亲王某乙闻声来到杨某乙家,与杨某甲和杨某乙发生了争吵,在杨某乙家院子里,王某乙扑上去要抓杨某甲脸部时,被杨某甲推倒在杨某乙家院子里的沙堆上,导致王某乙受伤。2019年5月29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伤情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2019年5月30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伤情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外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且关键证据已无法查清,再无退查必要,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