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凌晨,潘某甲(另案处理)在玉屏县平溪街道双桥工业园新能源一体化建设项目部工地上盗窃扣件94袋,每袋30颗。潘某甲请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帮助运输。后杨某乙独自将潘某甲盗窃的扣件运至凯里市与潘某甲汇合。12月15日清早,两人将盗窃的扣件卖至凯里市金泉湖杨某甲经营的废旧收购店。杨某甲(另案处理)以每颗3.6元的价格进行收购,潘某甲得赃款共计10152元。潘某甲支付杨某乙1100元的运输费用。经铜仁同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0152。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退回赃款人民币1100元赔偿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潘某甲、杨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罗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检验报告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扣押车牌号为贵H****0箱式货车系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