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前往南涧县**旅社查处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焦某某容留卖淫案时,前台工作人员杨某乙直接上三楼对卖淫女说“关门、关门”,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1次。
本院认为,杨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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