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乌兰浩特市**修配中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科右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年初,福建省**市居民林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结识。因林常年在外工作,便口头委托杨帮助出售其名下房产,杨将林名下位于**旗**小区**室住宅在**市**房地产交易中介公司登记出售。受害人吉某某在看到售房信息后与杨取得联系,并与杨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杨隐瞒其上述委托事宜,并以房屋过户为由,骗取吉某某支付全部房款叁拾贰万伍仟元,尔后将这些钱用于自己日常的开支。杨某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曾帮助林某某销售过一套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涉案房产由受害人吉某某居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林某某是否授权给杨某某销售涉案房屋、杨某某是否隐瞒真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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