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曾用名来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来某甲饮酒后驾驶陕陕A****T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高架桥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来某甲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87.45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来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来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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