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街**号,住原籍。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来某某酒后驾驶陕A****0小型轿车沿本市常宁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培华学院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来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122.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