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木材部经理,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公司、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长期从事非洲木材进口销售生意,并委托**公司代理进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任沃敦公司木材部经理,全权负责该司木材进口业务。
2016年11月,李某某从刚果(金)进口2票共计322.305立方米德米古夷苏木,并于同年12月起运。2017年1月,李某某将木材单证资料发送至沃敦公司,委托被**公司代理进口。2017年1月2日,因《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生效,德米古夷苏木作为附录II中的珍稀植物,进口需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取得相应进出口证明。
2017年2月,木材运抵张家港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为加快通关速度、节省仓储费用等,提议并经李某某认可,将德米古夷苏木伪报成非濒危木材爱里古夷苏木申报进口,逃避申办国家濒管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还指使公司业务员制作了品名为爱里古夷苏木的虚假申报单证,并隐匿植检证明细页,委托报关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上述木材申报总价共计189672.34欧元,合计人民币1396447元。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提单、植检证、原产地证、代理进口协议、电子邮件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柏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的方式走私珍稀植物类木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木材在出口起运时为非濒危,伪报走私进口并未侵害濒危物种保护法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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