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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非法转让土地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园**巷**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与同案人董某某、毕某某和杜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的宅基地(宅基地证号:花府集建111****)非法转让给同案人董某某等人,并收取同案人董某某等人支付的转让款人民币60万元。

2019年2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通知其于次日前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同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到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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