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妨碍公务,于2015年5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9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昌雄,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6日至10月2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杜某甲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与曾某某、李某某、杜某乙、雷某某、胡某某(五人均已判刑)在桂阳县**街道**湾曾某某的麻将馆内、湖南**石油公司杜某甲的办公室内进行“三公”赌博,每次赌博输赢金额均上万元人民币。其中,2018年6月17日晚,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杜某乙家中赌博,输了3万元;2018年6月23日,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曾某某的麻将馆赌博,输了24万元;2018年6月28日,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杜某甲公司内赌博,输了17万元;2018年7月2日,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曾某某的麻将馆赌博,输了13万元;2018年7月10日,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杜某甲公司内赌博,输了3万元;2018年7月14日,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杜某甲公司内赌博,输了2万元。犯罪嫌疑人杜某甲与曾某某、李某某、杜某乙、雷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赌博,输了约63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有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或以赌博为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