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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盗窃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趁王某某睡觉时未经过王某某同意将王某某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5200********)里面的20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的微信中。2020年07月09日19时55分许,杜某甲未经过王某某的同意将王某某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5200********)里面的5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的微信中。后王某某通过银行客服及微信客服调取到转账记录,该两笔转账均进入杜某甲微信账户。2020年10月24日21时20分许,杜某甲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黄流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二次盗窃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500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明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杜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杜某甲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杜某甲作案后,和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杜某甲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被害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杜某甲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依法返还持有人杜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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