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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于2020年12月5日12时许,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家宴饭店出发,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水头收费站入口处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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