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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2********,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号)。 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宋某甲(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在北京市**区**镇**小楼内,成立未经工商部门审批的****电子商务公司,后招聘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程某某、邹某某及宋某乙、徐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杜某乙、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哈某某、万某某、史某某和田某某(以上13人另案处理)等人,由宋某乙、程某某、邹某某担任客服团队,徐某某担任总监,曹某某、张某某担任经理,其他人担任客服,并由宋某乙、徐某某等人提供虚拟的MT4软件平台,和“话术”剧本,然后客服人员通过“话术”剧本包装自己并发布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下载该虚假平台,并在虚假平台上进行开户交易,然后再通过网上发送错误提示和虚假信息等各种方法,促使被害人尽快亏钱,达到骗取被害人的目的。****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以来,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致使被害人卢某某、赵某丙、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被骗现金人民币128261.54元、160848.84元、13000元、4213元和33845元。杜某甲为宋某乙等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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