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5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甲驾驶豫R*****重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至西峡**镇**村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豫R*****—豫R*****挂重型半挂车(拖豫R*****—豫R*****挂重型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杜某甲、乘车人赵某某、杜某乙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赵某某系胸部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杜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杜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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