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内**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为女儿杜某乙、侄子闫某甲上学方便,通过微信朋友圈找到制作假户口页的人(身份未查实),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6 张假户口页(杜某甲户主页、杜某甲户口页、杜某乙户口页、闫某乙(杜某甲妻弟)户主页、闫某乙户口页、闫某甲户口页)。2020年7月15日杜某甲通过快递收到上述假户口页,因被侦查机关查获,尚未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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