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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7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唐山市丰某某**镇**村东北侧的**采石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12094.62吨。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采石场生产的12094.62吨石料价值为人民币14513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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