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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杜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322194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赵百户村高庄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赵百户村高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杜**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赵百户村高庄的自家院内种植罂粟,经清点共计920株,经鉴定为罂粟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决定对杜**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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