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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9年10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通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杜某某以救助为名,未给野生动物相关部门报告及未经野生动物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份,在通江县松溪乡杜家坪村小地名桥河沟处捕捉一只已受伤的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猕猴回家饲养。2019年4 月,杜某某以外出务工无人照管猕猴为由,将猕猴送至通江县民胜镇方山村**有限公司刘某某处。刘某某以调侃为由,利用手机微信出售猕猴,主动联系具有购买猴子意图的邹某某,最终因价格原因未谈妥当未进行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猎捕,是指采用特定的方法抓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案所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杜某某得到了一只野生猕猴,带回家饲养,没有证据证实杜某某采用何种工具、方法捕猎猕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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