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受杨某某(另案处理)邀约,来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水磨村2组螺丝基地附近,在该区域属于禁猎区的情况下,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由杨某某负责捕捉,杜某某提袋子,非法狩猎到蛙类25只,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根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二人非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使用的狩猎方式属于禁猎方法。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25只蛙中17只为沼蛙、8只为黑斑蛙,上述蛙类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0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案发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和猎获物被依法扣押,后猎获物被放生。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照片、禁猎文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放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同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修复生态,有悔罪表现,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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