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街道**村**组**号,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市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分别打电话给江某某、李某某,并且约好到临湘市金桥农贸附近的一个早餐店吃早餐后再一起去抓竹鸡。江某某带上捕鸟工具(2个塑料材质的“哨子”和1个尼龙材质的“门套绳”及3个红色网袋)三人在坦渡镇红旗村(原七星村)抓到5只活体竹鸡。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非法猎捕的5只野生鸟类(竹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灰胸竹鸡;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猎捕的5只灰胸竹鸡价值人民币5000元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