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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生于194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4707****5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和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自家的两块田边(相隔50余米)分别设置了两道拦鸟网,长、高分别约为15米*2米、18米*3米,用于狩猎野生鸟儿,防止鸟类吃菜,后于2020年4月13日被民警查获。被查获时,15米*2米的网上有16只野鸟的尸体。公安机关将拦鸟网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2张拦鸟网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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