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家住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30日,本院检察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讨论,并报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同案犯钟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小区家中吃饭时,发现放置于桌上的一串象牙项链,便提出要购买该项链。双方商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人民币1700元价格购买该象牙项链,此外由钟某某再为其配一个象牙吊坠。之后,钟某某通过联系其上家“阿玲”(越南籍)购买了一个象牙吊坠。钟某某收到了“阿玲”邮寄的象牙吊坠后,遂前往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位于赣州市章某某文清路小学豪德校区附近的租房处将该象牙吊坠交付给杜某某。后不起诉人杜某某向钟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700元。
2019年7月26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通知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赣州市章某某森林公安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收购的象牙项链材质为非象牙,收购的象牙吊坠材质为象牙,象牙为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身观赏的目的购买象牙制品,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