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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三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海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已起诉)在廖芹(已起诉)经营下,大量掺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且包装不合格的冻品(俗称“水漂货”),至案发共销售5205.477522万元。2012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他人介绍进入海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冻品销售的接单下单工作,2016年2月、2017年3月因连续生育小孩离开公司,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返回公司上班后又离职,至2019年6月再次返回公司上班至案发,工资收入在2000至3500左右不等。在工作中,杜某某明知销售的冻品中有部分未经检验检疫且包装不合格的冻品(如销售的阿兰那牛腩、美国7470鸡尖等),仍接受公司聘用及工作安排。

2020年4月15日,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8月5日杜某某向本院退还部分非法所得40000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基于被公司聘用后受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在单位犯罪中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所起作用相对不大,系从犯,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合杜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杜某某退还的40000元赃款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彬

                                      王  娜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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