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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曾用名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酒店附近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重约0.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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