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湖北省仙桃市**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舍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王某某报案称被一名自称是K.ONECLUB酒吧的股东,名叫杜某某的男子,以可以帮其入股投资该酒吧以及其他投资的方式,诈骗王某某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另事主王某某报称杜某某虚构吴某某等人需要借款的事实,骗取王某某十万元谎称出借收息,事后事主王某某核查吴某某根本未向杜某某提出借款需求,该局立案侦查后询问有关证人证实杜某某有虚构自身身份获取事主信任,骗取王某某“投资”款三十万元以及骗取王某某十万元“借款”,同时经调取相关流水记录,证实杜某某以上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浈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