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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5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刘某某、史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本市西湖区*甲大厦**室、江干区*乙大厦**国际广场**楼**室、西湖区*丙大厦**室等处经营杭州*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杭州*乙文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杭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股东史某某),通过在58同城网站、贴吧等发布招聘兼职模特广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到公司面试,虚构建立模卡后能承接高额报酬的广告拍摄工作,骗取被害人缴纳化妆费、模卡费。经查,上述公司实际并无承接广告拍摄的能力,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帮助刘某某、史某某购买拍摄模卡所需要的服装,充当面试官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及刘某某、史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以缴纳化妆费、模卡费为由,骗取汪某某、谢某某等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683元。后杜某某及刘某某、史某某为掩饰公司无法承接广告拍摄工作的事实,在被害人多次催促下,安排被害人到公司拍摄虚假的广告业务,并由杜某某及刘某某、史某某支付被害人低额报酬。经查,杜某某及刘某某、史某某采用上述方式或因被害人报警向汪某某、谢某某等13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13429元。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赃款全额退至杭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手机案发后被侦查机关扣押,在其手机中发现帮同案人刘某某在淘宝上购买衣服的记录等;

2. 杭州*甲公司、*乙公司、**传媒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实,刘某某系*甲公司、*乙公司、**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传媒公司的股东。

3.杭州*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甲大厦**室租赁合同、杭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刘某某与*丙大厦的房屋租赁合同、史某某与*丙大厦的租赁合同证实,自2018-2至案发刘某某、史某某租赁上述地点经营公司。

4.汪某某等19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提供的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以及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6683元,案发前刘某某等人的退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3429元。

5.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过*甲大厦、*丙大厦,公司的服装采购、消耗品由杜某某采购;杜某某在诈骗过程中充当过面试官的角色;帮化妆师给被害人化过妆;给员工发过工资等。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公司的次数比较少,公司的服装系刘某某或者杜某某购买,但大多数都是刘某某将服装带到公司。

7. 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时给杜某乙面试的人系一自称小雨的女子,该女子27岁左右,身高165厘米,东北人。

8. 被害人陈某某与人事助理安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安老师让陈某某在面试时拨打电话找杜老师。

9.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一般在家,有时到公司帮忙购买模卡拍摄所需要的服装。

10.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证实认其去过刘某某在*甲大厦的公司;其手机淘宝中的衣服购买记录系其帮刘某某买的,之后拿到刘某某的公司。

11.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自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两人的支付宝有300余条购买男女服装的支付记录。

12.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转账凭证,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将赃款全额退至本院对公账户。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情节较轻;(2)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已全额退赃;(4)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处理,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杭州市人民检察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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