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区**号地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坝**号。2013年7月22日,因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5日被岭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杜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认为杜某某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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