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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房**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为由,诈骗王某某7500元。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退还王某某现金9000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明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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