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上旬某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明知妻弟张某某去医院看病,仍将其社会保障卡借给张某某使用。2月19日至2月24日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使用杜某某社会保障卡在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就医,骗取医疗保险金6900.3元。后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家属已向顺义区医院退回医保拒付款。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至2月24日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妻弟张某某(另案处理)需冒用其医保卡至医院看病,仍将医保卡借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冒用杜某某医保卡在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就医,骗取医疗保险金6900.3元。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
另,涉案款已退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闫某某、于某某、甄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及杜某某的供述证明杜某某明知张某某生病后欲冒用杜某某名义,使用杜某某医保卡至医院就医,仍将医保卡借予张某某使用,后张某某冒用杜某某医保卡看病的事实;
2.顺义区医院医疗情况记录、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追回明细、顺义分局工作记录、顺义区医院内部票据复印件证明张某某骗取医疗保险金6900.3元,后将涉案款退赔的情况;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本案发案、破案以及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出于亲情关系借卡且未从中获取利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另已经退赔涉案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