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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杜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盛世嘉园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2018年3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9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盛世家园22栋6单元楼下,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搞对象的名义使用微信号“ma1583333”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6588.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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