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7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4********,*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袭警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崇凝派出所接110指令,丰原镇猕猴桃产业园有人阻拦施工。崇凝派出所接警后,由所长李某某带领民警晁某某、余某某和辅警张某某前往处置,告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停止阻拦施工的违法行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诉求进行维权,并责令其离开施工现场,被赶到现场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阻止。所长李某某下令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进行口头传唤,杜某某和处置民警发生争吵,后杜某某朝李某某胸口打了一拳,随即民警对杜某某实施了强制传唤,遭到杜某某的激烈反抗,并挑衅民警对其使用手铐。在民警晁某某对杜某某使用手铐时,杜某某用嘴将晁某某的右臂咬伤,将辅警张某某右手无名指抓伤,民警对杜某某使用了催泪喷射器将其制服后带离。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临)鉴(法医)字【2022】第0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晁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真诚悔过,并取得了办案民警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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