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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1年****生,民身份号码3401111961********,汉族,本科文化,合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包河区******花园****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7日被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为被不起诉单位合肥**医药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孙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包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起诉),向灌南县**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84910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95243.3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到灌南县公安局自首,并于2019年7月22日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1月25日退出赃款人民币50万元。

根据本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13次会议决定事项要求,现查明:杜某某名下现有公司3家,分别为合肥**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公司在当地投资人民币1.6亿元,承包土地900多亩,主要经营业务为种植药材石斛,为霍山市龙头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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