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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杜某某为了使该公司少缴税款,**公司**王某某在外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通过罗某某找到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从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故障监测装置签订合同数量为273套,单价3.9万/套,合同总金额1064.7万元,实际销售217套,金额合计846.3万元,差额56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入库。福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向该公司开具发票12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万元,税额317333.33元,为此,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11%的票面价格给奥通迈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上述虚开增值税税额317333.33元被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郧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侦查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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