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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单位四川**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单位地址:遂宁市国开区**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四川**药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四川**药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安徽**药业有限公司和宣城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份,价税合计5220063元,涉及税款758470.63元,并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全部将上述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案发后,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

本院认为,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药业有限公司、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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