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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村**街**号,无职业。2015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13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村村主任郑某某(另案处理)与村民张某某因村务问题发生矛盾,为打击报复张某某,郑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杜某某得知情况后,纠集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纠集曹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由郑某某带领至张某某家门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该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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